2021年1月5日,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發(fā)布《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該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隨著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將“扎實做好碳達峰、
碳中和各項工作”列為2021年的重點工作之一,碳
排放權交易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實際上,從2011年開始,我國在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
深圳市等七個省市已經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覆蓋
鋼鐵、
電力、
水泥等20多個行業(yè)、近3000家企業(yè),共進行了4.3億余噸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總交易額超100億元。2020年12月30日,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印發(fā)《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fā)電行業(yè))》、《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首次從國家層面將溫室氣體控排責任壓實到2225家企業(yè),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標志著試點工作即將全面推開。那么,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涉稅事項該如何處理?還有哪些疑難
問題有待明確?本文結合財政部《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及相關文獻與讀者共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