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現過程維度看,實現碳中和的工作內容是不斷地“減碳”
一些經濟主體,包括一些承諾要提前實現碳達峰的企業(yè)和地方政府,在討論推進碳達峰與
碳中和時,關注的工作重點不是如何“減少”二氧化
碳排放,而是將重心放在“
碳匯”等抵消來源上。如果是少數碳排放量不大的企業(yè)以這樣的方式來實現碳達峰,甚至最終實現碳中和,不會影響大局。但如果大多企業(yè)和地方政府也依照這一思路來推動碳達峰工作,顯然是本末倒置,且不可持續(xù)的。這是因為,相對于人類活動排放的二氧化碳規(guī)模來說,無論是通過增加“碳匯”,還是依靠碳捕捉封存(CCS)技術提供,能夠為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提供的“抵消”規(guī)模都是相當有限的。
2018年9月,《自然》雜志的子刊物《科學報告》發(fā)表的一篇文章證實了上述思路的不可行。9該文章引用美國密歇根理工大學的研究人員的研究結論指出,一個1000兆瓦的燃煤電廠需要一個比馬里蘭州更大的新森林才能抵消其所有的碳排放;如果要抵消美國所有煤電廠碳排放,需要新增的森林覆蓋率達到美國國土面積的89%,即834萬平方公里。10
2018年中國的燃煤發(fā)電量是美國的3.9倍,按此邏輯推理,通過植樹造林來抵消中國所有燃煤電廠的碳排放所需要的土地面積也是美國的3.9倍,即3252萬平方公里,是我國現有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的3.38倍。
實際上,“碳中和”作為一個目標,是不斷“減少碳排放”過程的結果。如果一開始就把碳中和工作的重心放在“中和”上,為“中和”而“中和”,反而難以得到“中和”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實現碳中和的工作內容是不斷地“減碳”,而非“中和”。
因此,無論是碳達峰,還是碳中和,本質上都是“減碳”過程的“結果”,不同在于,前者是要求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對量”(增速),后者是要求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絕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