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放企業(yè)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關交易,參照本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div>
這說明,碳資產在客觀上已經成為一項財產權利。
3.《民法典》項下的民事權利譜系尚未涵蓋碳資產
碳資產的權利來源于行政許可,本身是“公法”(行政法)上的權利,但財務會計上已經將其確認為一種財產,這樣又具備了“私法”(民法)上民事權利的性質。
作為一項財產權利,“碳資產”又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哪一類權利呢?
按照《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包括:物權(第114條~116條)、債權(第118條~121條)、知識產權(第123條)、繼承權(第124條)、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第125條)、數(shù)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第127條)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民事權益(第126條)。
對照上述權利類別,碳資產從性質上看似乎只與物權最為接近。那么,碳資產是否就屬于《民法典》上的物權呢?
《民法典》關于物權的規(guī)定遵循了“物權法定”原則,重申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應由法律規(guī)定(第116條),且物權客體必須是“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或“法律”認定的其他客體(第115條)。碳排放權以及核證自愿減排量,顯然并非動產或不動產,目前中國也沒有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頒布的“法律”對碳資產及其交易進行規(guī)范,因此,碳資產目前并不屬于民法上“物權”。
也正是由于中國尚無“法律”一級的立
法規(guī)范碳資產,碳資產不僅不構成《民法典》上的“物權”,甚至也不屬于《民法典》第126條所指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范疇。
4.碳資產的權利屬性亟需立法明確
應該說,碳資產權益其實就是中國在過去十多年間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綠色低碳發(fā)展而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實踐過程中產生的新型財產權益,雖源于行政許可,具有類似專利權等經行政許可授予的無形財產權的特征,但又具有類似《民法典》上用益物權(如自然資源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的特征,是一項兼具“公權”和“私權”雙重屬性的特殊權利。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機制設計,不僅規(guī)定了碳排放權的登記、交易等環(huán)節(jié),也提及有關司法機關凍結、扣劃碳排放權的保全或強制執(zhí)行等事宜,這也使得碳權益更具有類似于銀行賬戶存款、證券(股票或債券)的性質。
由于尚缺乏明確的立法依據,碳資產權益目前在中國《民法典》所列的民事財產權利譜系中找不到恰切位置,暫時面臨“什么都不是”的尷尬局面。按照《民法典》,這一問題無法通過部門規(guī)章解決,而亟需通過“法律”一級的立法予以規(guī)范,從而奠定碳資產作為一項民事權益的法律基礎、夯實碳資產作為可擔保財產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