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市場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
第五節(jié) 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
4.5.1 本所實行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最大持倉量是指本所規(guī)定交易參與人可以持有的
碳排放配額的最大數(shù)額。
4.5.2 交易參與人的碳排放配額持有量不得超過本所規(guī)定的最大持倉量限額。
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碳排放配額最大持倉量不得超過本單位年度配額量與100萬噸之和。各履約機構參與人持有的年度配額總量為既有設施配額、新增設施配額、配額調整量之和。
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碳排放配額最大持倉量不得超過100萬噸。
4.5.3 碳排放配額最大持倉量限額標準可根據(jù)
市場狀況加以調整。
4.5.4本所定期發(fā)布碳排放配額持倉量超過初始配額量與50萬噸之和的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以及碳排放配額持倉量超過50萬噸的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的信息。